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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事室】
有關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,均屬違反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 規定,請依說明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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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「設有戶籍」,按其法律立法目的、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
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,自應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「定居證」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「居民身分證」
114E0002091.pdf
0604350_教育部114年3月27日原函 (1).pdf
0604350_附件-大陸委員會114年3月26日來文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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